律师档案
刘志文
刘志文律师
内蒙古 呼和浩特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刘志文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债权人承担何种举证责任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1 10:45)    点击:930

 

  核心提示:债权人承担何种举证责任 ?债务人又应如何举证呢?本文详细为您介绍,详细内容请阅读全文!

  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的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债务人应如何举证?

  债务人抗辩的种类很多,其有可能对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有问题,这时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如果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当然,债务人还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主张,则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刘志文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刘志文律师,刘志文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刘志文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1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刘志文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呼和浩特律师 | 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刘志文律师主页,您是第16665位访客